制度 名称 | 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 受控状态 | ||||
编 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员工食堂卫生管理,确保员工饮食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食堂卫生相关的工作和人员。 第2章 食品采购卫生 第3条 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单或检验单。 第4条 必要时可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第5条 采购食品使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第6条 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3章 食品储存保管卫生 第7条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8条 储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项目应配冰箱。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第9条 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第10条 禁止用铝制品、非食用性塑料制品盛放熟菜。 第4章 制作过程的卫生 第11条 制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做到不用、不买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12条 制作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碗及其他盛器、筐、水池、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 第13条 非经过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食堂禁止供应生吃凉拌菜,以防止肠道传染疾病。剩饭、剩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 第14条 共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餐具洗涤、消毒设备。 第15条 盛放丢弃食物的桶(缸)必须有盖,并及时清运。 第5章 食堂工作人员健康及卫生 第16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17条 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做好疾病传播和细菌交叉感染预防工作。 第18条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第19条 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不准上岗,否则予以经济处罚,责令关闭食堂,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20条 工作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网,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操作,不赤膊、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第21条 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第6章 附 则 第22条 本规定由后勤部拟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23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修改标记 | 修改处数 | 修改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