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名称 | 设备封存管理规定 | 受控状态 | |||||
文件编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设备管理及规范设备的封存与启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长期不使用的设备的管理。 第3条 闲置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经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设备封存手续,填写设备封存(启用)单。封存设备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特殊原因除外。 第4条 封存前由企业管理办公室汇同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后断电,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放净冷却液,清点附件,并做好以下工作。 1.表面及外露面,应涂好油,做好防尘,防潮等其他措施。 2.出示封存标志。 3.指定专人定期保养、保管工作。 第5条 封存设备如果确实需要启封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封存(启用)表,上报设备动力部,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计财部恢复折旧。设备启封时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条 凡已办理封存手续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插电启封,一经发现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处以 元以上的罚款。 第7条 设备封存(启用)单一式三份,计财部、使用部门、设备动力部各存一份。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修改标记 | 修改处数 | 修改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