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封存管理规定


制度

名称

设备封存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设备管理及规范设备的封存与启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长期不使用的设备的管理。

第3条 闲置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经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厂长批准后,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设备封存手续,填写设备封存(启用)单。封存设备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特殊原因除外。

第4条 封存前由企业管理办公室汇同使用单位全面检查后断电,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放净冷却液,清点附件,并做好以下工作。

1.表面及外露面,应涂好油,做好防尘,防潮等其他措施。

2.出示封存标志。

3.指定专人定期保养、保管工作。

第5条 封存设备如果确实需要启封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封存(启用)表,上报设备动力部,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计财部恢复折旧。设备启封时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条 凡已办理封存手续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插电启封,一经发现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处以 元以上的罚款。

第7条 设备封存(启用)单一式三份,计财部、使用部门、设备动力部各存一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admin 2026年2月14日 10:17 收藏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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