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名称 |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 受控状态 | |||||
文件编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条 为规范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设备因非正常的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效能(停机修理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一定标准,或虽暂不停机修理,但内伤严重者)均属设备事故。 第3条 设备事故的划分标准如下所示。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1)一般生产设备停产四昼夜以上的。 (2)设备修理费用达2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费用损失费)。 (3)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或一个车间中断60分钟以上的。 (4)设备性能严重受损的。 2.其余的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第4条 设备事故的性质的划分依据如下所示。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维护保养不当、超规范加工、工艺不合理、瞎指挥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质量不好或检修、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自然磨损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 第5条 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标准。 1.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逐级上报,责任单位领导应及时上报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设备重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报告主管副总经理。 2.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规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企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重大设备事故及厂控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主持,主管副总、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处理。 3.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三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厂控设备事故需报告主管副总经理批示处理意见。 4.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要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如批评或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般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者,扣当月奖金总额的5%~10%;重大事故责任者按奖金总额的20%~50%加重扣罚,并扣除主管领导当月奖金总额的10%。 5.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信息报主管副总经理,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按期限处理,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欺骗上级或知情不报者,应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理,最高处罚不能超过当月奖金总额的60%。 6.设备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工作,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其经费自行负责。抢修若需采购零件应由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签字方可采购。 第6条 本规定由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设备动力部或企业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7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修改标记 | 修改处数 | 修改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