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暂行管理办法》


京中担发〔2025〕36号

关于印发公司《房屋出租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公司《房屋出租暂行管理办法》已于近期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房屋出租行为,提升资产运营管理质量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2〕3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12 号)、《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抵债物管理细则》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名下京内房屋出租。子公司名下房屋出租可以参照执行。土地、京外房屋出租可以参考本办法并结合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指引、监管规定关于以物抵债资产出租、处置等有具体规定的,应结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是指公司将自身持有的各类京内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开展房屋出租活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

(二)健全制度,明确权责。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房屋出租归口部门及其工作职责,规范决策程序,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三)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房屋出租利用效率,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非抵债取得房屋的归口部门,法律事务部为抵债取得房屋的归口部门,结合出租房屋性质,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名下房屋权证;

(三)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租赁方案,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并负责房屋出租日常工作,包括了解承租人、协商出租方案、签订出租合同、办理房屋交接、催收租金、督促承租人履约、处理出租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等;

(四)负责建立房屋出租台账,跟踪房屋出租使用情况、承租人履约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五)负责出租房屋的必要维护与安全管理;

(六)配合公司、集团等对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落实公司对房屋出租的其他各项要求。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出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出租管理

第七条 租赁期限。房屋出租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不得超过房屋权属证书等期限,承租人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等情况下租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逐级上报集团履行审批决策,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申请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二)租期超过5年的原因或必要性;

(三)拟出租的期限、租金定价原则和调整机制、出租用途等;

(四)公司有关决策文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八条 租赁价格。归口部门应根据具体房屋实际情况,合理制订租赁价格方案,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租金及相关费用等价格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对标定价等)的方式形成,租赁期间调整租金应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租赁面积。原则上不允许以套内面积(地毯面积)计价出租房屋。面积核算要参照行业惯例并结合出租房屋所在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计量核算,签署房屋出租合同时确定的出租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包含公摊面积)。

第十条 承租人选择。承租人及出租房屋实际用途应符合北京市及房屋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归口部门应调查了解承租人的房屋实际用途和履约能力。租赁期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承租人或转租的,应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并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转租行为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租期内平均年租金底价超过100万元,应按照国资相关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相关程序,以公开招租的方式广泛征集承租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证国有资产经营交易公开透明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抵债物附带租赁情形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公开协议招租。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出租,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

(一)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且租期内平均年租金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房屋出租;

(二)向集团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有实际控制力企业出租的房屋;

(三)各级党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租并实际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部委、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在京落地的重大项目,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需租用房屋的;

(五)用于会议会展、举办活动、施工占用等临时性用途且同一承租方年度累计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因政府要求等因素确需延期的,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由归口部门制订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方案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先行履行公司党总支前置程序。需集团审批的房屋出租事项,公司应在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审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房屋出租时,必须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条款。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内容完整,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情况;

(二)租金水平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租期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物业管理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欠租追缴条款;

(十)终止条款、添附物处理;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十六条 保证金。结合行业惯例和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保证金。出租房屋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为三个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含)以下的,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为二个月租金。保证金收取时间应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履行公司审批决策程序,可以降低保证金额度,但不得少于一个月租金额度。

第十七条 免租期。公司可参照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给予承租人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用于房屋装修和企业开办使用等。原则上免租期的标准要与合同期相对应,即:十二个月合同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不得超过30天,以此类推,但一份合同的免租期合计不得超过150天。免租期超过90天时,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如合同期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剩余免租期(如有)不予兑现且公司免除补偿义务。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情形发生时,公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以及合同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

(二)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六)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征用或者拆迁出租房屋等情形的。

第十九条 租金收取方式。原则上,租金收取应采取预收方式,即在每一个租赁期间开始前收取该租赁期间的租金。归口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租金收入,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虚报、截留租金等行为。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租金管理。归口部门应当建立租金台账,跟踪租金收缴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收缴。对于租金拖欠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归口部门应加强房屋出租相关档案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执行期间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协议、法律文件等)、决策文件、请示及批复文件、合同审批单、涉及挂牌行为的房屋租赁交易凭证等。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变更情况,为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台帐管理。归口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房屋出租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并按集团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权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租房屋的权证管理,妥善保管房屋产权证照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开展房屋定期检查工作,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安全责任,督促承租人严格按照消防规定执行,加强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缮。

第二十五条 违法制止。公司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执法部门,同时解除出租合同。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因装修改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等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公司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在房屋出租管理过程中,涉及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据市国资委及集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要求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房屋出租归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印发


admin 2026年5月14日 11:19 收藏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