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质量标准认证准备规定 | 受控状态 | ||||
编 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条 目的。为规范工厂标准认证的准备工作,保证工厂质量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标准认证内审、外审的准备工作。 第3条 责任权限。工厂标准认证的准备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4条 认证前准备工作的依据。 1.保证按期进行审核。 2.使员工了解审核的方式和要求,从而正确应对审核工作。 3.进一步改进工作,尽可能减少不合格项。 4.组织力量,以便以最快的速度纠正审核中提出的不合格项。 5.给审核组留下良好印象。 第5条 后勤准备。后勤准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审核组生活安排。 2.接送、返程票安排。 3.住宿、工作餐安排。 4.交通安排。 5.其他安排。 第6条 审核前培训。 1.全员培训的依据是工厂的质量方针、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相关作业文件等。 2.全员培训的要求是达到“做什么的会什么”的要求,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讲实效,不走过场。 3.全员培训的安排以部门为主,针对岗位进行。可组织一些专项培训,如文件管理、统计技术等。 4.审核前培训内容 (1)岗位职责、熟悉文件及记录的培训。进一步熟悉本岗位职责、岗位工作所执行的文件与记录及质量方针等。 (2) 审核的应对培训。了解质量体系审核及其运作方式,审核应对注意的事项和对审核组提出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和要求。 第7条 文件、记录清理和准备。 1.文件清理。 (1)清理全部作废、不使用与质量体系无关的文件和记录。 (2)将所有执行的有效文件和应保存的记录放到预定的位置。 2.文件准备。 (1)为审核组准备若干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2)各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件相对集中在各部门。 (3)质量记录相对集中在责任管理部门或人员处。 (4)进行中的记录按正常程序运作。 第8条 组织准备。 1.确定陪同人员。 (1)单位高层陪同人员2~3名(至少有一名管理者代表或副总经理)。 (2)各部门陪同人员1~2名(至少有一名部门主管或其代表)。 2.回答问题所对应的工作人员 (1)单位的高层管理者。 (2)管理者代表。 (3)推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陪同人员。 (4)受审部门的管理者和主要工作人员。 3.全体人员。 (1)保证工厂高层管理者审核期间在岗位上。 (2)保证各部门管理者审核期间在工作岗位上。 (3)保证工厂和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上。 (4)保证全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 第9条 环境及气氛准备。 1.环境准备。 (1)打扫卫生。 (2)清除无关杂物。 (3)所有物资放置在规定位置。 (4)所有标识清楚准确。 2.气氛方面的准备。 (1)欢迎审核组条幅或标语。 (2)动员全体员工进入受审核状态。 (3)营造一种欢迎审核、欢迎提出不合格项、快速有效纠正不合格项的工作气氛。 第10条 审核组工作条件的准备 1.应准备好在审核期内审核组的的工作场所。 2.准备必要的指引性文件,如工作场所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简图、工厂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主要管理者姓名、主要陪同人员名单、有关工厂的其他介绍性资料等。 3.在工作间准备好必备的供审核用工作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若干套,其他文件放在各部门备查。 4.准备好审核所用的工作用文具(纸张、书写用笔、订书机等)及饮品等。 5.必要时需要根据审核小组的人数准备工厂的工作服。 第11条 自查。 1.工厂自查的目的。 (1)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及人员执行文件的自觉性并强化文件意识。 (2)使各部门学会用自己的文件检查自己的工作方法。 (3)通过各部门的自查促使有关人员进一步熟悉文件。 (4)使内审员进一步熟悉文件并进行审核练习。 2.自查需首先制订计划,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自查、自查报告、纠正情况及内审组全面自查、自查后整改等环节的时间安排和要求。 3.自查实施要点。 (1)自查一定要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认真核查实际运作,按要求收集、整理和保管记录。 (2)各部门需先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纠正。 (3)内审组的全面自查需对内审组各部门各项活动进行检查,其检查的重点是文件的完善性、可操作性和文件执行的情况。 (4)自查中如发现文件与实际运作不符时,对是否属文件的问题应进行认真、慎重的分析。若属手册和程序的问题,修改时需征求相关领导的意见。 第12条 回答审核员提问的原则。 1.以本工厂制定的质量体系文件为基础。 2.以质量记录为依据。 3.以实际情况为证明。 第13条 陪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陪同区域的工作和文件。 2.态度友善、不卑不亢、反应灵活。 3.认真记录审核情况。 4.及时向领导传递准确的审核信息。 第14条 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制定,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所有。 第15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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