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名称 | 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 受控状态 | |||||
文件编号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考证部门 |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本规定编制目的如下。 1.保证所编制生产计划与公司的经营目标相匹配,并与公司的生产能力与物料供应能力相适应。 2.生产计划生产出的产品数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销售预测,并能确保紧急订单的完成。 3.保证编制的生产计划能够平衡公司各生产车间的差能,并能有效控制库存。 第2条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阶段生产计划的制订。 第2章 制订计划的责任部门及时间要求 第3条 公司生产计划的编制由公司的生产部负全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生产部的计划编制,并提供数据、资料支持。 第4条 年度生产计划应于每年年度预算下达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10个工作日之内呈生产总监与总经理审阅后,转交给各相关部门做相关的部门计划。 第5条 生产统计员应在每月25日前收集、整理完毕相关的资料、数据,作为生产经理编制月度生产计划时的参考。 第6条 生产经理应在每月29日前在平衡年度生产计划及考虑各种因素变动的基础上制订月度生产计划草案,提交于29日召开的月末生产会议进行讨论、会签。 第7条 生产部应于每月30日将生产计划下发给各生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供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相应的计划。 第3章 编制生产计划的准备工作 第8条 生产部编制生产计划时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 2.国内外的产品市场调查与预测的资料。 3.计划期内产品的预测销量、上期合同的执行情况。 4.技术部提交的计划期内新产品试产计划。 5.上期生产计划的完成状况。 6.仓储部提交的成品库存及原料库存状况。 7.生产现场的统计资料。 第9条 生产部在编制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公司生产能力的核定,要全面计算、平衡、核定出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 第10条 生产部在拟定计划指标或方案时,应根据生产需求及公司的实际生产状况进行拟定。 第11条 生产部所拟定的计划指标和方案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产量、产值、利润等指标。 2.生产进度的控制状况。 3.生产品种的合理搭配。 4.生产指标的分解状况。 第4章 生产计划草案的制订 第12条 生产部根据所收集的资料拟定生产基表或方案时,所拟出的指标或方案的数量不低于两个,供各相关部门进行择优、评估、确认。 第13条 生产部应根据确认后的生产指标或方案编制生产计划草案,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与评估。 第14条 生产部在编制生产计划草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现有库存量能满足生产的部分不列入计划。 2.确定适当的批量与间隔区,保证生产计划的经济性。 3.检查生产设备的负荷量是否会剧烈波动、是否已超过其极限或低于其生产能力。 4.涉及的内容、概念必须具体化。 第15条 相关部门在平衡、评估生产计划草案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虑。 1.生产计划与生产能力的平衡度。 2.生产计划与劳动力的平衡度。 3.生产计划与物料供应的平衡度。 4.生产计划与生产技术准备的平衡度。 5.生产计划与现金的平衡度。 第5章 生产计划的确认与实施 第16条 生产部所编制的正式生产计划应以经过生产总监与总经理审批后的生产计划草案为标准。 第17条 生产部应将编制好的生产计划及时下发到相关部门,并监督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6章 附则 第18条 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生产部所有。 第19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修改标记 | 修改处数 | 修改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