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测试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规范绿色建筑的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绿色民用建筑的设计。

1.0.3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体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基本的综合性能。

1.0.4 绿色建筑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设计 green building design

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full life span

建筑物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2.0.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4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套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5 室外热环境规定性设计 out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standard design

居住区热环境按通风、遮阳、渗透与蒸发、绿地与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的设计。

2.0.6 室外热环境评价性设计 out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当居住区热环境设计不能满足规定性设计要求时,通过优化调整通风、遮阳、渗透与蒸发、绿地与设计方案,使居住区热环境的设计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

2.0.7 平均热岛强度 average heat island intensity

居住区逐时空气温度与同时刻当地典型气象日空气干球温度的差值的平均值(℃)。

2.0.8 透水面积比率 penetration area ratio

在广场、人行道、游憩场、停车场等特定场地范围内,渗透性地面面积占该场地面积的比率(%)。

2.0.9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规模、空间尺度、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 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3 基本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对于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绿色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 5045-2020的要求。

3.0.4 绿色建筑设计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设计对象。设计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设计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首先应使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指标符合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3.0.5 绿色建筑的初步设计,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

2 工程概况;

3 工程的绿色目标与主要策略;

4 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设计说明。

3.0.6 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设计说明中均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设计依据;

2 工程概况;

3 工程的绿色目标与主要策略;

4 本标准要求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各项的主要设计内容。

各专业施工图基本级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提纲见本标准附录C。

3.0.7 绿色建筑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

3.0.8 绿色建筑设计在提交评审时除应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

1 项目区位图、含场地地形图的规划条件附图;

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 场地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当工程所在地区有土壤氡浓度普查报告时,可不提供);

4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场地电磁辐射报告;

6 场地周边的公交站点的示意图并标明人行入口距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可在总平面图中标注)

7 场地无障碍设计文件(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图中应体现步行系统和坡道的详图);

8 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9 居住区热环境计算报告;

10 景观设计文件;

11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

12 场地声环境检测报告或室外声环境模拟分析报告;(当环评报告中有场地声环境的各项指标时,可不提供。)

13 室内空气质量预评估报告(土建装修一体化项目);

14 室内背景噪声计算报告、建筑构件隔声性能计算报告;

15节能计算报告书;

16 结露检查计算书、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报告;

17 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比例计算书(有装饰性构件项目);

18 结构规则性计算书;

19 主要功能房间照明及功率密度计算书。

4 总平面设计

4.1 安全耐久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明确场地选址附近是否有以下威胁或者危险源,如场地附近有下列某种或某些危险源,应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洪灾、泥石流、含氡土壤、风切变、抗震不利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易液化土、人工填土等)、电磁辐射(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火、爆、有毒物质等(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等);

2 项目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划》GB/T 50805的规定;

3 抗震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的要求;

4 项目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并应提供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

5 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规定,并应提供场地电磁辐射报告;

6 场地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等危险源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

7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的场地及周边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措施。

4.1.2 室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岀入口及平台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Bw级;

2 建筑室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

3 建筑坡道、台阶踏步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4.2 生活便利

4.2.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范围内的人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场地内道路、建筑主要出入口、场地内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等相连通并连续,其路线应保证轮椅无障碍通行要求,当场地存在高差时,应以无障碍坡道相连接;

2 场地中的缘石坡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

3 应合理设置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信息系统;

4 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图中体现。

4.2.2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注场地周边的公共交通站点或轨道交通站的位置,及场地人行入口距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

2 交通站点的位置应以场地周边的城市交通图或城市公交站点规划图为依据。

4.2.3 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中,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总平面图(或地下停车场平面图)中标注;

2 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选取停车场中集中停车区域设置;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宜设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地下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3 应预留充电设施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 公共建筑的基地内总停车数在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 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通行方便、行走距离最短的位置;

7 无障碍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且坡度不应大于1:50,并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8 无障碍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通道,方便使用者直接进入人行道和到达无障碍出入口。

4.2.4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自行车停车场应满足自行车的停放需求,宜在地面设置,并与非机动车交通网络衔接,并应在总平面图中体现;

2 自行车停车场宜设置在居住街坊出入口处;

3 自行车停车场可与机动车停车场结合设置,但进出通道应分开设置;

4 自行车的单个停车位面积宜取1.5㎡~1.8㎡。

4.3 环境宜居

4.3.1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说明项目所在的气候区及城区常住人口规模;

2 应说明项目的建筑类型,住宅建筑应注明是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

3 应说明场地内不同建筑的日照标准时数,如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

4 应列出项目及周边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时数;

5 应提供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3.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区室外热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居住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的要求;

2 平均热岛强度计算报告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2018附录A的要求;

3 居住区热环境计算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如按规定性设计,应包含迎风面积比、遮阳覆盖率、渗透与蒸发指标、绿化等;

2)如按评价性设计,应包含平均迎风面积比、遮阳覆盖率、逐时湿球黑球温度和平均热岛强度;

4 处于居住区规划范围以外的项目及公共建筑,应符合其城乡规划的要求;

5 住宅与其他功能复合的综合性建筑,应按住宅建筑对待;

6 以上内容应在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4.3.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地率和公共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指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要求;

2 绿化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维护的要求;

3 绿化物种应选择适应吉林省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不应选择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植物。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60%,常用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80%,植物选择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4 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5 居住区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平方米,灌木量不宜少于 10 株,人行道应种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间距不宜大于6m;

6 当居住区内设有大面积地下停车库,且地下停车库顶板上设有绿化及活动场地时,其覆土深度应满足园林绿化的要求,宜为0.3m~1.5m;

7 以上内容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4.3.4 场地的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对大于10h㎡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1 场地的雨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各种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

场地名称

最小坡度

最大坡度

停车场

0.3

3.0

运动场

0.3

5.0

儿童游戏场

0.3

2.5

栽植绿地

0.5

依地质

草地

1.0

33

注:停车场停车方向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5%。

2)场地内道路标高宜适当高于周边道路,道路最大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最小道路纵坡不应小于0.3%,道路路缘石标高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100mm,对于下沉式绿地段的道路,竖向高程应高出绿地标高不小于50mm,路缘石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豁口;

3)在绿地内应考虑雨水排放,雨水溢流口的标高宜高于绿地标高50mm,大面积绿地宜设置排水盲沟或增强型雨水花园;

4)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于小区内部道路300mm~600mm。

2 场地雨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内硬地面的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最低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20mm;

2)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3)雨水口周边可利用植物对径流污染进行削减;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雨水口内应设截污挂篮;

4) 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3 场地雨水下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

2)人行、非机动车通行的硬质地面、广场等宜采用透水地面;

3)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渗排设施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渗透层;

4)除地面入渗外,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3m,并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不产生影响。

4 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雨水调蓄设施可包括雨水桶、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和下沉式绿地、管道调蓄系统、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模块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雨水可通过断接雨水立管底部设置的雨水桶进行雨水收集调蓄;

2)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的下沉式绿地、天然池塘、人工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径流峰值流量调蓄设施。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水体应低于周边道路和广场,同时应配备使汇水区内雨水引入水体的设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水规律、水面蒸发量、径流控制率、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

3)雨水调蓄池可釆用室外地理式高分子聚合材料模块蓄水池、硅砂砌块水池、钢混预制模块拼装水池等;

4)蓄水模块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荷载能力和侧向荷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与施工要求。

5 透水铺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公共地面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

2)非机动车道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嵌草砖、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

3)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应不小于600 mm,并应设置排水层;
4)新建建筑与居住区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40%;

5)旧区改建项目场地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20%;

6)透水铺装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6下沉式绿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下沉式绿地率不宜低于50%;

2)下沉式绿地的标高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应不少于100mm;

3)下沉式绿地的的设计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及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7 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与居住区的绿地中调蓄设施用地比例不宜低于30%;

2)建筑与居住区若仅采用下沉式绿地,则绿地中调蓄设施用地比例即为下沉式绿地率。

3)绿地中雨水调畜设施用地比例应在景观设计说明中体现。

8 场地占地面积大于10h㎡的项目,应提供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文件,小于10h㎡的项目可不做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但也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采用雨水控制利用措施,编制场地雨水控制利用方案。(具体设计见水暖专业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4.3.5 建筑内外均应设置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标识系统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住宅建筑可以参照执行;

2 标识系统各类标识信息的传递应优先使用图形标识,且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6、9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要求》GB/T 20501.1、2的规定;

3 边长3mm~10mm的印刷品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0001.1的规定;

4 标识应具有高辨识度,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应沿通行路径布置;

5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群的场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总平面布置图;

6 建筑及场地的标识布置应在景观设计施工图中体现。

4.3.6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明确场地内是否有以下建筑或设施:

餐饮、娱乐类建筑、垃圾运转站及其他易产生烟、气、尘、噪声的建筑或设施;

2 本项目会产生哪些新的污染源;

3 对污染源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的规定;

2)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规定;

3)固体废弃物的收集与清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合理并应与周围景观协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的规定;

2 对垃圾收集站(点)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的要求;

3 对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4 在景观设计施工图中,应提供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布置图、相关设计说明及设备材料表。

4.3.8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值应不大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值昼间不应大于65dB(A)、夜间不应大于55dB(A);

2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 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 建筑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次干道之间宜设置绿化隔声带;

4 对道路噪声可采取以下降噪措施:

  1. 建筑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之间可设置声屏障,声屏障高于路面不应小于2.5m;
  2. 可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布置在临近道路一侧,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3)加强受噪声房屋外墙和外窗的隔声性能。

4.3.9 建筑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的规定。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设计应说明项目是否采用玻璃幕墙;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的玻璃;

3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4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5 构成玻璃幕墙的金属外表面,不宜使用可见光反射比大于0.3的镜面和高光泽材料;

6 道路两侧玻璃幕墙不宜设计成凹形弧面。

4.3.10 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室外吸烟区应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

2 室外吸烟区宜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3 室外吸烟区应在总平面图或景观设计施工图中体现。


admin 2024年8月20日 15:51 收藏文档